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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51号张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邯郸市**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传讯不到案,2019年9月7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成安县**有限公司以陈某某名义通过邯郸**B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中国银行邯郸市邯山支行贷款购买奥迪车一辆,车牌照号为冀D**。后该车所有权归李某甲,2016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王某某(已判决)等在成安县**A小区内,将该车偷开走并擅自扣押,随后就通知该车司机李某乙。后李某乙将欠银行的车贷全部还清后,到邯郸**A公司找被告人张某某要车,张某某以扣车时曾安排人找车、扣车,需要给扣车人开工资及扣车过程中有吃住消费为由向车主索要所谓的“清障费”5万元,后迫于警方压力,将车辆归还被害人,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指使下,伙同他人到成安县**B小区,以刘某某车贷逾期为由,将刘某某的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冀D**)扣押并开走,后刘某某与之前催收其还贷的人联系,对方称让该刘先交两万元罚款,可以先将车开走,后边尽快把贷款还上,该刘于是让其朋友崔某某拿着两万元现金去邯郸市人民路上的中国银行要车。在中国银行,崔某某将两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刘某某的帕萨特轿车交给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5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电话指使下,到成安县检察院路对面,以任某某名下的一辆本田crv汽车(车牌照为冀D**)车贷逾期为由,将车扣押并开走,后该任还清银行贷款后给王某某要车时,王某某给该任索要19000元现金,任将19000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车交还给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车贷逾期为由,指使他人强行扣押被害人车辆,向被害人索要清障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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