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因与任某某儿子结算工钱一事与任某某发生矛盾,二人相约在**工业区红绿灯路口见面。任某某开车(载乘贾某某、齐某某)到达**工业区**街**公司门口处,杨某某拽开任某某驾驶室车门,用刀将任某某捅伤。经鉴定,任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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