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29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戎某某进入位于阜南县鹿城镇曹集北路的“天挚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桌面的白色“VIVOX21”手机盗走。
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3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戎某某进入位于阜南县鹿城镇万宇路“网友网吧”内,趁被害人季某某如厕之机,将其放置于桌面的玫瑰金色“OPPOA77”手机盗走。
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戎某某进入位于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的“伊甸园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小憩之机,将其放置于桌上的蓝色“红米note7”手机盗走。
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价格认证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范淑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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