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社区居委会**路**附*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景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戈某某驾驶云JR6***号货车载3199条卷烟从景洪市往普洱市景谷县方向行驶。2020年3月27日00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普洱隧道口时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思茅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查获的4个品牌香烟,共计3199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卷烟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2695元。
2、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戈某某驾驶云JC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750条卷烟从景洪市往普洱市景谷县方向行驶。当日22时,当车辆行驶至景谷县金鑫小区时被景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查获的5个品牌香烟,共计750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卷烟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戈某某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等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非法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21年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戈某某在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社区居委会**路**附*号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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