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街**号院**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08月11日06时55分许,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6时55分,被告人惠某某驾驶陕J****1号雪弗兰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某某南关街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某某东关大桥西头公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093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功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被告人惠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02mg/100ml;
被告人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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