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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惠某某,曾用名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榆林市高新区**路**小区**,榆林市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后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惠某某在承包尚合煤矿建矿的部分土建工程期间因矿权纠纷遭到阻挡,为顺利施工被告人惠某某于2011年9月在榆阳区榆阳西路“长城复印机”门市部伪造一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并将伪造的公文复印后将伪造原件销毁,将伪造的公文复印件送往主管煤矿审批程序的市领导进行审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文、证明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静

检察官助理:贺继财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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