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武陟,住焦作市中站区**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焦作,住焦作市解放区**苑**号楼**楼**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惠某某通过在淘宝上购买的手机号在色情直播平台上注册申请账号,并在网络贴吧上找色情直播平台的家族长开通账号的直播权限,伙同梁某某在色情直播平台上诱惑直播。后惠某某通过让梁某某在直播平台向粉丝公布QQ群号码,以可以观看色情表演为引诱吸引粉丝加入QQ群,通过支付宝收款码收取门票费,随后将支付过门票费的粉丝拉入到另一QQ群,再次以保证金、封口费等名义让粉丝扫码支付,并承诺表演结束后退还,收款后将粉丝拉黑。合计涉案金额44605元。
1、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甲23253元。
2、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731元。
3、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甲869元。
4、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乙741元。
5、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高某某829元。
6、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卢某某2311元。
7、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朱某某791元。
8、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蔡某某4119元。
9、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杨某某1217元。
10、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乙3543元。
1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苏某某1427元。
12、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方某某2405元。
13、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惠某某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某1369元。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二人在色情直播平台上进行诱惑直播,期间梁某某在直播平台向粉丝公布QQ群号码,以可以观看色情表演为引诱吸引粉丝加入QQ群,李某丙通过支付宝收款码收取门票费,随后将支付过门票费的粉丝拉入到另一QQ群,再次以保证金、封口费等名义让粉丝扫码支付,并承诺表演结束后退还,收款后将粉丝拉黑。涉案金额6525元。
1、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甲939元。
2、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丙385元。
3、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乙1059元。
4、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姜某某385元。
5、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丙585元。
6、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甲355元。
7、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乙1253元。
8、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乙733元。
9、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丙使用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丁831元。
被告人惠某某、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梁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惠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勇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苑**号楼**楼**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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