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李某甲、袁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孟某某、孙某某、刘某乙、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诱骗的方式将被害人汪某某骗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后为迫使被害人汪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并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采取暴力殴打、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汪某某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10月4日中午被害人汪某某趁看管人员不备打破窗户呼救,并欲跳窗逃跑,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民警发现并解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原住处(电话1862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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