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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德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德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8********,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德某某来到本市武某某成都体育学院篮球场内,在一个篮球架旁盗走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此处的一部华为手机,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三星手机和被害人彭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2020年1月15日,德某某前往本市太升路附近将盗窃得来的三部手机以人民币1300元销赃。

2020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德某某来到本市武某某一环路南四段西南民族大学篮球场内,盗走被害人志某某放在篮球架旁的一部蓝色苹果XR手机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43元)。2020年1月19日13时许,德某某在本市武侯祠横街12号附近被民警挡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德某某认罪认罚,盗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德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1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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