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徐金学,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0********,小学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乡**社,农民。2016年4月2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三轮汽车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金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徐金学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金学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8时47分许,被告人徐金学无证驾驶甘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泾甘线由庄浪县驶往华某市,行驶至泾甘线39KM+150M处时,与行人苏某甲相撞,后徐金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苏某甲被送往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金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柳某某、王某某、苏某乙、章某某、徐某甲、赵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徐金学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华某市公安局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金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金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金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凤
检察官助理:吕世新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徐金学现被羁押于华某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补查材料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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