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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号。被告人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先后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心时尚大道、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广场爱客来超市门口、儿童医院内、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北路合群桥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电动车、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096.8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心时尚大道负一层缤纷游乐城,趁无人之际,将邱某某放在游戏机台上的国行黑色苹果牌XSMAX型256G内存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50元。

2.2020年1月初一天19时许,被告人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广场爱客来超市门口,趁他人忘拔车钥匙之际,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宝悦小飞侠型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50元。

3.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儿童医院一楼CT室门口长椅处,趁高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长椅下充电的黑色小米6型64G内存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

4.2020年1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北路合群桥东侧50米处,采取拉开车门的方式,盗窃张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916.8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邱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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