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22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孟家屯派出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09月02日,在长春市南关区**街与**大路交汇处,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车一辆(无实物不能估价)。
于2020年1月11日,在长春市南关区**路**小区**栋楼下,将长春市南关区**管理处的电动**车盜走,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将电瓶卸下销赃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赃款全部挥霍。赃物被找回并返还被害单位。
于2020年2月8日,在长春市南关区**街与**路交汇,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将电瓶卸下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00元,赃款全部挥霍。赃物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于2020年4月6日,在长春市南关区**街东胡同与**大路南胡同交汇处,盗窃被害人邢某某电动车一辆(无实物不能估价)。
于2020年4月7日,在长春市南关区**路与**街交汇处**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谷某某金鹏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物证:被盗电瓶车;
(二)书证: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三)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乙、邢某某、谷某某陈述;
(五)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六)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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