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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自贡市沿滩区**街道**村**组**号。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8********,汉族,初中肄业,**建材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现住四川省富某某**街道**花园对面“猪市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徐某某到富某某富世街道海棠路135号“老友记”夜宵店喝酒。陈某某、徐某某到了夜宵店后坐在了店子外面的餐桌上点了啤酒,随后陈某某看到先前与自己朋友发生纠纷的被害人尚某某吃完宵夜和朋友一起从老友记夜宵店里走出来,陈某某见到尚某某后顺手拿起一啤酒瓶朝尚某某冲去,想打尚某某,但陈某某被尚某某及其朋友拦住并当场按倒在地。徐某某见陈某某持啤酒瓶上前殴打尚某某,于是跑到“老友记”夜宵店旁边的一辆电瓶车上拿了一把菜刀,随后持菜刀跑向尚某某等人处,紧接着徐某某也被尚某某和同行人员按倒在地上。

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无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尚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和陈某某相互谅解了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尚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4.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持凶器在公共场合追逐、拦截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真洪

检察官助理:莫顺艳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陈       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23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起诉书1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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