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原曹某********有限公司市场一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路**号**号,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7月31日,到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8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正在系怀孕妇女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27日案发,曹某********有限公司法人董某某、徐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以公司销售野马汽车、购物返29%的高额补贴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人员众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2017年8月份至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任曹某********有限公司市场一部总监期间,组织人员宣传,以公司销售野马汽车、购物返29%的高额补贴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370人吸收公众存款29521124元,其中未给参与人兑付的金额是23027677元。其本人获利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报告。3、证人徐某丙、郑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徐某某、董某某非法集资,为获取提成,积极帮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忠升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_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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