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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 月12 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街**房内,使用手机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为诱饵,在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共五次以微信转账形式,骗取需要购买口罩的杨某某、张某某共计34500元(其中杨某某22300元、张某某12200元)。后因被告人的诈骗行为被识破,经被害人杨某某追讨,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杨某某1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后,通过其姐姐徐某丙,分别于2020年3月7日、10日将骗取杨某某、张某某剩余钱款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园**,联系电话:198********、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手机一台、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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