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2********,汉族,大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某甲在本市怀柔区以能够低价购买加油卡或者倒卖所购低价加油卡返利为由,从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田某某、孙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白某甲、肖某、韩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周某甲、闻某、白某乙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336287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田某某、孙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白某甲、肖某、韩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周某甲、闻某、白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李某乙、汤某某、刘某乙、陆某某、秦某某、周某乙、曲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身份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被告人徐某甲手机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飞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8册、光盘3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