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乡**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24日开始,被告人徐某甲以交押金、事先付款买游戏分的方式,成为“荣耀棋牌”赌博APP 的代理,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新兴办事处“***”小区**号的出租屋内负责为廖某某等参赌人员办理充值业务,并于2019年12月初雇佣被告人张某甲、徐某乙帮忙办理充值业务。2019年12月9日,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新兴派出所民警对该出租屋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徐某甲、张某甲、徐某乙3人,并查扣到手机18部、电脑主机2台。至被查处,徐某甲等人在“荣耀棋牌”的赌博平台的充值金额共人民币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18部、电脑主机2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赌博APP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吴某某、林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1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徐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徐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张玉珊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徐某乙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块。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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