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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聋人,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组。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8年10月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未到案,另案处理)来到**镇**购物中心寻找行窃对象,伺机作案。徐某甲、徐某乙二人事先进行了分工,由徐某乙下手偷东西,徐某甲在旁边望风、打掩护。当天上午9时许,徐某甲、徐某乙二人盯上了用手机付款后随手将手机放在外衣荷包里的殷某某。趁在**购物中心后门口处骑摩托车的殷某某不注意时,徐某乙将殷某某外衣荷包里的一部手机偷走。后徐某乙将该手机变卖非法获利700元,徐某甲分得赃款250元。

经鉴定,被盗的玫瑰金色的VIVO XPlay6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3.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VIVO XPlay6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两张;5.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启

检察官助理:瞿晓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 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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