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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镇**活动房(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镇**东区****号)。201951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0****的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惠某区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州大道西约15米处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关某某驾驶的车牌号豫A1****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迎宾路左转弯向西行驶至此处相撞,相撞后豫A0****雅阁牌小型轿车又与沿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赵某甲驾驶的豫AQ****奔驰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被告人徐某甲,关某某、赵某甲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甲其血醇含量为280.77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关某某、赵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2.证人赵某甲、关某某、赵某乙、许某某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书,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五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接报警证明、酒精含量测试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强制保险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诊断证明、入院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出院证、医疗票据、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金水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五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工作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登讫凭证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郑州市金水区**镇**活动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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