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0年8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何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给徐某甲办过1887307****的手机号使用,徐某甲使用此手机号申请了co520****的微信号,后双方分了手。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某,谎称要还何某某欠款200元,要何某某提供本人的电话号码和银行卡。何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号提供给徐某甲,徐某甲使用微信号为co520****的微信绑定了何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5700********),在绑定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仍以需要还钱的理由骗取了何某某手机上收到的用于绑定该银行卡的验证码。绑卡成功后,被告人徐某甲先后八次以微信充值的方式从被害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转账共计9950元到自己使用的微信号为co520****的微信中,后被告人徐某甲又以扫二维码收付款的方式从微信号co520****的微信中转账9950元到其本人身份信息绑定的微信号为o311484****的微信中,被告人徐某甲将从何某某处骗取的9950元用于自己还债和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号截图、调取证据 书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骗取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晖
检察官助理:钟 琦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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