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无号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从平江县童市镇德字村出发,沿平江县钟虹线(X122)前往童市镇集镇,行驶至童市镇义字村枫树组路段时,与行人徐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徐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徐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徐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尸表检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由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决定是否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辰
检察官助理:许蒙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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