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村,现住沧县**村。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豫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沧县境内**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1.94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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