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九台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祖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分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祖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小区暂住地饮酒,后驾驶汽车(车牌号:京KE****)外出至小区**门发生单方事故。为骗取保险理赔,与被告人祖某甲共谋,在**公司**分公司调查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并表示系被告人祖某甲驾驶,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5940元。
被告人徐某甲、祖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祖某甲家属于2019年9月27日代为赔偿**公司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驾驶员驾驶证照片、车辆行驶证照片、出险车辆照片、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失照片、保险索赔责任承诺书、机动车辆保险谈话记录、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退赔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作为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祖某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磊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小区**号**,联系方式:1860049****;被告人祖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821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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