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29岁,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身份证号码4504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西梧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受“欧百万”(另案处理)指示,从广西玉林驾驶一辆装满香烟的桂DR7**8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到广州交货,并于同日上午8时许将车驶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187号云凯酒店停车场。同日晚上8时许,公安在云凯酒店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徐某某所驾驶的桂DR7**8小汽车内查获“南京”牌香烟合计40.32万支(经鉴定,涉案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为人民币322560元)及对讲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卷烟、对讲机等物证;

2.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价格管理小组出具的《关于核查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回复函》;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卷宗材料4册,光盘8张。

3.缴获的对讲机1部,卷烟南京(硬炫赫门)403200支(2016条,每条200支),IPHONE X手机1部,黑色广汽丰田凯美瑞小汽车1辆(桂DR7**8)现扣押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