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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2020年7月6日期间(系禁猎期),被告人徐某某为防止鸟类吃其栽种的枇杷,在翠屏区**街**村**组(小地名桥湾头)自家的枇杷园周围布置捕鸟网。2020年7月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森警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后,现场提取到鸟网10张、鸟类死体14只。经鉴定:白颊噪鹛3只,白头鹎3只、普通翠鸟1只、(树)麻雀2只,鹡鸰科鸟类2只,家燕1只,以上6个物种12只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检村3、10号因主要鉴定特征缺失,无法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付贵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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