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52********,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汉江汉川段**街道办事处**村水域,使用背负式电打渔设备捕获翘嘴白、鳜鱼、鲫鱼等渔获物共计6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案件移送函、证据保存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作案工具照片、通告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58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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