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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1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盗窃罪,于2002年6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8月被蚌埠市龙子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曾因吸食冰毒,于2008年5月被延安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6个月;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被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曾因贩卖毒品罪2012年6月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经“小涛”(身份不详)介绍,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以每克260元的价格购得10克毒品冰毒和六粒毒品麻古,供自己吸食;2014年5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和价格再次购得毒品冰毒10余克,供自己吸食。2014年5月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搜出七包用自封袋包装的无色晶体状物和一包用自封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物(内有4粒)。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色晶体和红色颗粒共计1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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