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宿迁市宿某某**花园**幢**单元**室,居住地暂无。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需要资金购买种子、建设**生态养殖场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向叶某某、梁某某等16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77.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购买种子为由,经张某甲(大)、晏会介绍以月息2分为回报,向张某乙(小)吸收存款人民币5万元。
2.2010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购买种子、需要开发票等为由,经刘某某介绍以月息5分为回报,共三次向叶某某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1)2010年8月13日,吸收存款人民币6万元。(2)2010年9月20日,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3)2010年11月28日,吸收存款人民币3万元。
3.2010年6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购买种子为由,经严某某介绍以月息5分为回报,向梁某某吸收存款人民币25万元。
4.2010年8月20日至22日间,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购买种为由,经严某某介绍以月息5分为回报,分两次向杨某甲吸收存款人民币人民币20万元。(1)2010年8月20日,吸收存款人民币15万元。(2)2010年8月22日,吸收存款人民币5万元。
5.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建设养殖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经李某某介绍以月息3分为回报,向王某甲吸收存款人民币4万元。
6.2010年10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建设养殖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经李某某介绍以月息5分为回报,向王某乙吸收存款人民币2万元。
7.2009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购买种子为理由,经朱某甲介绍以月息2分为回报,向唐某某吸收存款人民币7万元。
8.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建议养殖场需要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购买鸡苗为由,经伍某某介绍以月息7分为回报,分两次向刘某某吸收存款人民币20万元。(1)2009年10月24日,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2)2010年7月1日,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
9.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经刘某某介绍以月息2分为回报,分两次向孙某某借款15万元。(1)2009年年初一天,吸收存款人民币5万元。(2)2010年上半年一天,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
10.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购买种子为理由,经蔡某某介绍以月息3分为回报,向席某某吸收存款人民币9万元。
11.2009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经周某某、朱某乙介绍以月息2分为回报,向马某某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
12.2010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1.5分为回报,向刘某某吸收存款人民币15万元。
13.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以月息4分为回报,向杨某乙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
14.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建设养殖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经李某某介绍许以高额利息,向王某丙吸收存款人民币2万元。
15.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购买种子、化肥为由,以月息3分为回报,向蔡某某吸收存款人民币11万元。
16.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资金购买种子为由,以月息3分为回报,向朱某丙吸收存款人民币3.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借条、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扰乱金融秩序,非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岚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宿迁市监管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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