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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卖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住广丰区**镇**村**市场附近,无前科。因本案非法制造枪支行为于2020年6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自2019年10月份开始,先后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无缝钢管、钢珠,使用射钉枪和无缝钢管制造枪支,并收集射钉弹,购买合适规格的铅珠,两次到野外试验枪支性能。2020年6月2日,广丰区公安局根据上饶市公安局下发的核查线索,对徐某某住宅进行行政检查,查获组装射钉枪1支、黄色外壳射钉弹184枚、钢珠1783颗。经鉴定,涉案被查获的组装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徐某某拼多多账号的交易记录、前科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管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仁寿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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