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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重婚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巧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1998年与其妻子肖某某登记办理结婚证,并育有三个子女。2014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与肖某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巧某某**镇**村住人饶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重婚的事实客观存在,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宪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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