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路**号。曾于2000年3月24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于2000年7月28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04年1月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4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1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4年10月22日因吸毒、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7年9月2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7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徐某某遂联系贩毒嫌疑人“玉环人”(身份不清)购买毒品,指示李某某以打卡方式支付毒资200元,并与李某某一起在本市松门镇海之味食品加工厂门口的树下面取得一包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11时许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乐购城地下车库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宏斌
检察官助理:阮卜萱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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