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户籍地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5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7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1月29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徐某某与丁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二人在拘留所相识。2019年6月19日至同年7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向丁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合计9.1克,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9日,丁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提出购买四包甲基苯丙胺(每包净重0.5克,下同),并转给徐某某5000元。徐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从钟某某处(另案处理)购得四包甲基苯丙胺,在其居住的合肥市包河区**小区附近交给丁某某。
2.2019年6月27日,丁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提出购买三包甲基苯丙胺,并转给徐某某3800元。徐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钟某某处购得三包甲基苯丙胺,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交给丁某某。
3.2019年6月28日,丁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提出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并转给徐某某1200元。徐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钟某某处购得一包甲基苯丙胺,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交给丁某某。
4.2019年6月29日,丁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提出购买四包甲基苯丙胺,并转给徐某某5000元。徐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从钟某某处购得四包甲基苯丙胺,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交给丁某某。
5.2019年7月2日,丁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提出购买三包甲基苯丙胺,并转给徐某某3800元。徐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钟某某处购得四包甲基苯丙胺,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交给丁某某。
6.2019年7月7日,丁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提出购买两包甲基苯丙胺,并转给徐某某2400元。徐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从钟某某处购得两包甲基苯丙胺,安排他人送至肥西县严店乡交给丁某某。
7.2019年7月9日,丁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提出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并转给徐某某1400元。徐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钟某某处购得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6克),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交给丁某某。随后,被告人徐某某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合计9.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毒品违法行为多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德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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