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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14〕2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谭妹”),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为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忠县**镇**巷**号**室。2009年12月16日因骗领身份证被忠县公安局汝溪派出所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冒用“谭某某”身份在忠县忠州镇以和被害人陶某某谈恋爱,要给被害人陶某某做老婆为名获取被害人信任,之后编造其母亲与人打架、生活开销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陶某某钱财。2013年9月中旬起,被告人徐某某又捏造有一表妹“陈启珍”突遭家庭变故无依无靠,愿意给陶某某做老婆的事实,之后编造“陈启珍”父亲看病、治丧、路费等理由骗被害人陶某某,让其多次给其指定账户打钱或者转账。自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38120元人民币,被害人陶某某在打款过程中损失68.5元手续费。

2014年5月21日,忠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外婆桥餐馆内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打款单据等书证;

2、银行卡两张;

3、辨认笔录; 

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忠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潘春燕

2014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忠县**镇**巷**号**室;

2、侦查卷两册;

3、补充材料一份;

4、银行卡两张;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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