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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某,双方谈妥由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8300元的价钱帮被害人购买一只二手卡地亚牌手表,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定金3300元。4月23日,在被告人徐某某的催促下,被害人张某某将余款人民币25000元以现金方式交给徐某某。被告人隐瞒自己并没有帮被害人联系购买手表的事实,而是将上述人民币共计28300元用于归还欠款及手机网络赌博。为骗取被害人信任,4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还发了三笔给其他人转账的截图给张某某,直至4月26日被害人张某某再次找到徐某某索要手表,被告人徐某某才告知钱款已经全部赌输。被害人张某某当即报警,被告人徐某某被出警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赃款,被害人张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悔过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雪芳

检察官助理:姚峰

2020年915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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