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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83********,家住广丰区排**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前科:2008年8月21日徐某某因盗窃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被告人徐某某从房东周某某的手中以年租金10000元价格租下永丰街道西桥社区博士弄小区1栋3单元206室房屋,租期至2020年7月27日,不得转租。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徐某某因没有钱还网贷,就经过中介机构和58同城网发布出租该房屋的信息。2019年12月29日,受害人徐某甲经万家房产中介介绍找到徐某某要租房,徐某某就冒充房东的身份将该房屋租给徐某甲,收取了徐某甲一年房租8200元。2020年1月1日受害人陈某某通过永华房产中介找到被告人徐某某租房子,被告人徐某某继续冒充该房屋的房东,以“钟伟”的名义与受害人陈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受害人陈某某房租7900元。2020年1月2日受害人徐某乙看到被告人徐某某发布在58同城的房屋出租信息联系到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继续冒充该房屋的房东,以“钟伟”名义与受害人徐某乙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受害人徐某乙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1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徐某某与徐某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钟伟”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周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广刑初字第165号1份、常住人口信息1份;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份;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事实,以房屋出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裕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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