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开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周德时、被害人马某某、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一QQ群内,发现被害人马某某求购涡轮增压泵,遂主动联系对方,自称系汽车配件厂老板“陈某某”,虚构可出售涡轮增压泵2台给被害人马某某,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
2019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在一QQ群内,发现被害人程某某咨询降低汽车发电机组排烟量的方法,遂主动联系对方,自称系无锡汽车配件公司“陈总”,并提出更换配套的涡轮增压泵可降低排烟量。被告人徐某某虚构可出售配套涡轮增压泵、配备专人安装等,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共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7210元。
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徐某某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710元,并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截图、转账记录、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 乐
检察官助理 丁彬江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5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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