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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再次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县**镇菜市场做生意时,认识了被害人涂某某、叶某某等。约2011年,徐某某曾协助他人在湖北省某地申办过汽车驾驶证,后徐某某因迷上猜灯谜且资金短缺,遂起意骗取他人申办驾驶证的费用。2012年4月至次年1月间,徐某某向涂某某、叶某某及本县**镇**村村民廖某某等人谎称,只要给他交钱,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他便能申办到驾驶证,还向叶某某许诺如果介绍一个人可得200元手续费。上述人员信以为真,廖某某于2012年4月6日支付徐某某6500元,涂某某支付了6000元,后涂某某把这个谎言又告知朋友张某某,张某某又于2012年6月支付给徐某某6500元;叶某某将此消息转告了自己的姑妹于某某,并介绍被害人彭某某、易某某及何某某三人托她向徐某某办理驾驶证,三人也信以为真,均各自委托叶某某交给徐某某6500元,叶某某扣除了三人700元手续费后,将余款18800元交给徐某某;于某某听到此消息后,转告给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及李某丙三人,三人又各自交给于某某6500元,于某某收款后扣除了600元手续费,将余款共18900元交给徐某某。徐某某收到上述款后根本没有用于申办驾驶证事宜,而是用于猜灯谜等挥霍。

2013年上半年,众人多次催讨驾驶证,徐某某恐行径败露,便潜逃至广东等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后叶某某、于某某赔付了自己所收款项。被告人徐某某本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其家属将大部分赃款退赔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收据、领条、在逃人员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常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龙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徐某甲、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廖某某、涂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何某某、彭某某、易某某、于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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