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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80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居中介绍上线人员邵某某(另案)给微信名“星雨”(身份不明)的下家虚开了1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20年5月21日,受票方河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票方分别为海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134万元人民币许。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三门县**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发票联复印件、税务登记表、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明细、银行账目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胡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同案犯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税收征管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韩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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