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7月01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市场**门处,盗窃被害人秦某某停放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窃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为1700元。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07月03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街******门对面路边处,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窃的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为600元。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景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许昌县***镇**村*组,电话1853907****);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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