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55********,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街**公寓**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淮安市洪某区东三北街西侧世纪景湾小区门面房旁的巷子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丁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车斗里的蜘蛛王牌手提包1只,内有钱包1只、化妆包1只、奔驰牌车钥匙1只、大润发超市购物卡3张(余额共计1753.9元)、工商银行卡1张、今世缘国缘品鉴卡1张、苏H5****洗车卡1张、洪某县级机关事务卡1张、被害人丁某某身份证1张、印有“丁某某 淮安市**有限公司”的名片1张及现金人民币770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840.9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财物且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财物照片等物证;
2.购物发票等书证;
3.证人席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淮安市洪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制作的现场搜查、辨认等笔录;
8.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滔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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