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住滴道区**道口**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量刑建议无异议,2020年6月1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共盗窃十一次。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当天上午8点钟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到滴道区**组,由窗户进入由西向东数第二户平房内,在该平房内盗取两个闷罐、一套炉盘、一套炉箅,装进自己随身携带的玻璃丝袋子内后步行离开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30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单位系鸡西市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此次盗窃两个闷罐、一套炉盘、一套炉箅价值65元人民币。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第一次盗窃的当天上午10点钟左右,步行到滴道区**组,由窗户进入了由西向东数的第四户平房内,在该平房内盗取两根暖气铁管,随后扛着暖气管子步行离开了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20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单位系鸡西市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鸡西市物价局估认定,徐某某此次盗窃两根铁管价值35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距离被告人徐某某前两次盗窃一个月左右,当天上午10点钟左右,徐某某伙同杨某某步行到滴道区**委的一处平房,徐某某和杨某某轮番用徐某某携带的大头镐将该平房窗户上的木头方子刨烂,随后二人盗取窗户上的铁栏杆十六根,二人将十六根铁栏杆装进了徐某某随身携带的玻璃丝袋子内,轮番扛着装有十六根铁栏杆的玻璃丝袋子离开了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60元人民币,赃款被二人挥霍。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单位系鸡西市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杨某某此次盗窃十六根铁栏杆价值80元人民币。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当天凌晨3点钟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到滴道区**组道北的一处平房,因该平房房门未锁,徐某某由房门进入该平房,在该平房大屋门口盗取一个铁犁子,在大屋内盗取一辆小推车,在厨房内盗取一套炉盘、一套炉箅,将铁犁子和炉盘炉箅装进盗取来的小推车内推着小推车离开了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60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人系褚某某。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此次盗取的一个铁犁子、一辆小推车、一套炉盘、一套炉箅共价值120元人民币。
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当天早上7点钟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到滴道区**组的一处平房,因房门未锁,徐某某由房门进入该平房,在该平房厨房内盗取两套炉盘、两套炉箅、一个铁锅,装进随身携带的玻璃丝袋子内离开了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40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单位系鸡西市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此次盗窃的两套炉盘、两套炉箅、一个铁锅共价值70元人民币。
6、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当天中午11点钟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到滴道区**委附近的一处平房,因该平房房门未锁,由房门进入该平房,在该平房走廊内盗取一台鼓风机、八个铁锹头,装进自己随身携带的玻璃丝袋子内后步行离开了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20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单位系鸡西市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此次盗窃的一个鼓风机、八个铁锹头共价值20元人民币。
7、2019年10月底的一天,当天上午9点钟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到滴道区**委的一处平房,翻过院墙进入该平房院内,在院内盗取二十斤左右铁皮后离开了现场。半个月左右后,再次来到该平房,见该平房院门不见,直接进入该平房院内,用该平房的大头镐将平房院内的仓房撬开,在仓房内盗取两根槽钢、一把铁梯子,又在平房厨房内盗取了一个炉箅,分三次扛着步行离开了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136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人系时某某。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此次盗窃的两根槽钢、一把铁梯子、一个炉箅、二十斤铁皮共价值177元人民币。
8、2019年12月5、6号左右,当天上午8点钟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到大半道八委道北的一处平房,因该平房房门未锁,徐某某直接由房门进入该平房,在该平房厨房内盗取两套炉盘、两套炉箅,装进自己随身携带的玻璃丝袋子内后步行离开了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30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单位系滴道区某某沉陷办公室。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此次盗窃的两套炉盘、两套炉箅共价值60元人民币。
9、2019年12月5、6号左右,当天上午9点钟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到滴道区大半道八委的一处平房,见该平房没有院门,由窗户跳进该平房,在该平房厨房内盗取了一套炉盘、一套炉箅,装进了自己随身携带的玻璃丝袋子内后步行离开了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18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单位系鸡西市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此次盗窃的一套炉盘、一套炉箅共价值30元人民币。
10、2019年12月8号,当天早上4点钟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和杨某某步行到滴道区白云三委挨着汽修厂的一处平房,徐某某和杨某某由窗户跳进了该平房,杨某某用徐某某携带的大头镐将该平房内的暖气片别下,徐某某在地上放了一块石头,二人抬着暖气片向石头上砸去,暖气片断裂成两半,徐某某和杨某某一人扛着一半暖气片离开了现场。随后徐某某又返回到该平房,由窗户跳入该平房内在卧室内盗取一张铁床,徐某某将铁窗拆卸成铁管后扛着步行离开了现场。徐某某将赃物出售,获得赃款160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该房屋及物品所有人系姜某某。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杨某某盗窃的暖气片价值120元。徐某某盗窃的铁床价值75元人民币。
11、2019年12月15号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到滴道区**道口附近的一处平房,翻过院墙进入了该平房院内,通过窗户进入了该平房,在该平房内盗取一个塑料水瓢、六个小碗、四十个装茶叶的铁盒子、一个搪瓷盆、一个铁水瓢,装进自己随身携带的玻璃丝袋子内后离开了现场。当天下午2点钟左右,徐某某又回到该平房准备盗取缝纫机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某将装茶叶的铁盒子出售获得赃款13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其余赃物拿回杨某某家使用。该房屋及屋内物品所有人系张某某。经鸡西市物价局认定,徐某某此次盗窃的六个小碗、一个水瓢、四十个装茶叶的铁盒子、一个搪瓷盆、一个铁水瓢、一个缝纫机头共价值68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盗窃十一次,盗窃物品价值920元人民币,所获赃款587元人民币并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丢失报告、盗窃一览表、大头镐照片、办案说明;2、证人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刘某某、时某某证言;3、被害人褚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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