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甘肃省华池县**乡**组**组**号。2008年10月30日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1日因非法储运原油被华池县公安局罚款一万元;2015年11月30日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19年6月19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自己的无牌白色凯马集装箱车(箱体内装油方形铁罐),窜至华池县紫坊乡刘坪村境内第十采油厂关平16-8井场,徐某某在该井场的关平16-7油井井口放气阀处,将管子一头连接在放气阀,一头连接在集装箱车内的罐口,实施盗窃原油,盗窃得逞后,徐某某驾车离开井场,准备返回家中存放,伺机变卖。在返回途中,因下雨路滑,就将盗窃原油车辆暂存乔河乡**村**组王某某家中,同年8月6日晚,第十采油厂保安大队应急中队在油区巡查工作中,在王某某家院内查获该车,发现车内装有原油,将该车扣回,并将车内原油卸至柔远作业区,共回收原油2.63吨,价值604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白色凯马集装箱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柔远作业区原油回收通知单、原油含水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华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建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