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徐某某,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2********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小区**单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从江苏**有限公司ALC车间盗窃钢球、钢锻,并趁下班之际将钢球、钢锻放在塑料桶内用电动车运走,累计盗窃钢球、钢锻达1.93吨。后分多次将所窃钢球、钢锻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陆某某,共获利3900余元。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3510元。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扣押的钢球、钢锻等物证;

2.阜宁县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戴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砖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阜宁县****小区**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