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街**号。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利滨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镇**路**网吧门口,以被害人岑某某和袁某某说话“不中听”为由,随意对二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岑某某口腔粘膜破损,被害人袁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右手拇指斜行骨折(经鉴定,两人均属轻微伤)。同年8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田林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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