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镇**村**区**号。2012年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在深州市**镇**村用假币掉包方式盗窃田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在深州市**镇**村用假币掉包方式盗窃刘某甲人民币25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在深州市**镇**村用假币掉包方式盗窃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0月29日上午11时,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讨水喝为由进入**村郝某某家中,并要求以零钱换整钱,趁郝某某不备将准备好的1000元假币替换同额真币。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在深州市**乡**村用假币掉包方式盗窃刘某乙人民币70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在深州市**乡**村用假币掉包方式盗窃谢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使用假人民币掉包盗窃之前共持有假币162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持有假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华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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