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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91957********,汉族,初识字,务农,户籍地为东某某**镇**村**组**号。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陈某某、周某某等人持汽油锯、弯刀到自家“屋后”山场上采伐林木,所伐林木雇请本组村民程某某农用车运至其亲家王某某、女婿刘某某以及自己家里用做烧锅柴。

2018年7月18日,经东某某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徐某某在**镇**村**组“屋后”山场采伐面积共4.8亩,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林木蓄积11.85立方米,树种全部是阔叶树。

2018年7月20日,徐某某在接到原东某某森林公安局昭潭森林派出所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无证砍伐自家“屋后”山场林木的事实。

2020年10月14日,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某某森林公安局昭潭森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徐某某的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昭潭村黄屋组山场林木采伐案调查汇总表、伐根检尺记录计算表、伐根检尺记录、徐某某户采伐山场位置图等;

5.勘验笔录:东某某**镇**村**组徐某某户“屋后”山场现场勘验笔录、采伐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1.8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徐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弟胜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东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5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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