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七里街**村**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闽******)由建瓯市小桥镇往建瓯市**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桥头时,被正在执勤的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拦下,并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民警带被告人徐某某到建瓯市立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徐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斌
检察官助理:蔡梁校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985****
2.案卷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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