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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街**超市二楼贵州**建筑工程公司租用的出租房内,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发生抓打,其后,被告人徐某某用剪刀将朱某某右边胸部刺伤。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何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被告人徐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8月6日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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