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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4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6时许,在承德县***乡***村**组, 被告人徐某某因不满自己垫道被徐某甲辱骂,遂用铁锄对徐某甲进行殴打,造成徐某甲受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左侧3-6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气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前臂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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