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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廖某某说其坏话,持铁棍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西**号门口,将被害人廖某某打伤。经鉴定,廖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左腓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722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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